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8-15

标题:购买公租房产权被要求预交10年电梯服务费违法违规!

电梯运行服务为物业服务内容之一,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公租房产权,南开区东牲里房管站要求预交10年电梯运行服务费,我认为违法违规!我不同意!

我在办理购买公租房产权手续时,不预交10年电梯运行服务费,不予办理购买产权交款的手续。无奈之下,我先预交了10年电梯服务费。我认为预交10年电梯运行服务费,而且使用的是单位自购收据,不是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不合理不合法,办理购买产权交款的手续后,据理力争收回了10年电梯服务费。

现在办理取产权证手续,再次被要求预交10年电梯运行服务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9-17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8月18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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