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4-08-14

标题:企业自建的经济适用房首次转让时土地综合收益款收取问题

天津市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由本企业职工购买后满5年首次上市交易转让时,需要上交土地综合收益款,请问这个土地综合收益款具体是如何计算的(是按照房子的评估总价还是上市交易总价,是否减掉原来的购买价格),收取比例是多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9-18 是否超时:否

高**: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8月18日

高**: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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