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4-08-10

标题:这种违约金应该缴纳吗

您好:

我是天津市西青区银湾广场c733业主,我在2012--2013年将房屋出租。2014年3月租户租期到了。我才知道,该租户一直没交暖气费,但是该租户并不知道这里是提供集体供热的,一直暖气不热。用空调取暖。找到天津房信供热公司对方告诉我,可以优惠一百多块钱。我不知道,供热公司是否应该告知我缴纳暖气费。我家的房子44平米2013年采暖费1458.4违约金1373.8,13年采暖费1620.4违约金343.5.我找到物业,询问是否供热通知业主缴纳取暖费,物业说没接到通知。而且还告诉我像这种请款还有很多家,供热公司以此作为额外敛取费用的一个手段。(由于这里多数都是出租给租户,业主很少在这居住)

在此,恳请领导过问此事,不要让他们在这里为所欲为。闹得人们不再相信正义。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9-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宋**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经供热站核实情况,2012年度、2013年度曾多次与您进行电话催缴采暖费,由于您预留给供热站的联系方式有误,供热站一直没有联系到您。而后供热站又多次派站内工作人员进行上门贴采暖费交纳通知单催缴采暖费,均无人理睬。您一直没有人来站内解决采暖费交纳问题。供热站不存在您所说的不通知、不理睬的态度。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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