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8-07

标题:关于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

您好,我是河西区东楼房管站劳资工作人员。我单位原有一名职工名叫梅德强,因贪污罪于2002年10月份侵吞公有房屋租金并潜逃,我单位于2003年1月报案。此人于2006年8月份被抓获归案,于2007年1月份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为2006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我单位于2007年1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其档案退到河西区劳动局。此人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于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我单位在2003年10月份正式参加养老保险,此人于2002年10月份潜逃后我单位对其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在2003年10月份没有为他办理参保手续。现在他到劳动局办理参保手续,工作人员说档案里没有任何材料没法办理,要求他原来单位的人为他办理。我就去了河西劳动局,经过河西劳动局养老保险科的人员了解情况后解释说由我们单位要按事业单位参保手续把2003年10月份至2007年1月份的保险补缴上,然后再到劳动局审定工龄再转为企业单位的红色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只办理企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不负责办理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工作。我现在想咨询像我说的这种情况,到哪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手续,是不是在参保之前也得审定工龄,工龄由哪个部门负责审定?手续如何办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8-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及职工应按照职工本人上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该职工在你单位参保前已潜逃,同时你单位在参保前已停发该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因此不符合补缴条件。

根据《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审定为连续工龄。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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