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
您好,我是河西区东楼房管站劳资工作人员。我单位原有一名职工名叫梅德强,因贪污罪于2002年10月份侵吞公有房屋租金并潜逃,我单位于2003年1月报案。此人于2006年8月份被抓获归案,于2007年1月份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为2006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我单位于2007年1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其档案退到河西区劳动局。此人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减刑,于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我单位在2003年10月份正式参加养老保险,此人于2002年10月份潜逃后我单位对其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在2003年10月份没有为他办理参保手续。现在他到劳动局办理参保手续,工作人员说档案里没有任何材料没法办理,要求他原来单位的人为他办理。我就去了河西劳动局,经过河西劳动局养老保险科的人员了解情况后解释说由我们单位要按事业单位参保手续把2003年10月份至2007年1月份的保险补缴上,然后再到劳动局审定工龄再转为企业单位的红色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科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只办理企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不负责办理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工作。我现在想咨询像我说的这种情况,到哪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手续,是不是在参保之前也得审定工龄,工龄由哪个部门负责审定?手续如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