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8-06

标题:请求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解释

市工商局监制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内容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在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开发商应按房屋价款的0.01%支付违约金,请问0.01%是按日计算的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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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4-08-07 是否超时:

已告知合同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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