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7-30

标题:我公司取消带薪病假

我为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我司于2014.6.18日发送邮件通知我们所有员工,没有带薪病假,请问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往相关部门予以调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7-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我们是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您的问题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上海市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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