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7-30

标题:劳动合同问题

我入职的时候签署过两份劳动合同,一份公司要求的公司模版的合同(无公章和公司信息只有我个人签字加盖手印且两份均由公司保存),另外一份是天津市的劳动合同(绿皮的已经加盖公章也有我的签字及加盖手印)该份合同我与公司人手一份,两份劳动合同写的待遇不一样,但是都没有经过备案,请问拿份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去仲裁我用手中的合同可不可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7-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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