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金** 提问时间:2014-07-28

标题:妊娠期间公司要求重签合同是否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公司因组织结构调整,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人员重新与另一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与另一公司为同一法人)。

我现在在妊娠期(妊娠6个月),合同2015年12月31日到期。妊娠登记是在津南区社险,现在要改签的公司在北辰区缴纳社险。

问:我如果重新签订合同的话,是否影响我的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需要重新变更妊娠登记的公司吗?需要什么手续?公司是否应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员工有没有权利不改签,依据是什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7-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怀孕女职工单位变动,其已进行妊娠登记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通过参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具体请咨询参保分中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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