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单位的责任造成我的保险漏保工龄不能审定
我是1983年在天津柳林毛纺厂工作,1993年9月调到天津开发区工作,2007年失业至今。1964年生人,户口在河西区。目前我需要把在开发区存放的档案和保险调回河西区人社局。
这时河西人社局发现我曾经的单位天津柳林毛纺厂在1993年1月到9月没有给我上保险,并造成我从1983年到1993年9月间的9年多的工龄没有审定,。
在我找到天津柳林毛纺厂要求给我“补交上述9个月的保险,并完成工龄审定“的请求后,厂方答复说市人社局有规定 这样的情况是需要我个人必须把2007年到至今保险补齐,才能完成1993年1月到9月的保险补缴及从1983年到1993年9月间的9年多的工龄审定,否则不能办理。
我想知道天津人社局是根据什么做出这样的规定的?有文件吗?多少号文件?是否还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