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7-23

标题:非参公事业单位通过考试形式录用的在编人员可以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么?

您好,我是今年应届大学毕业生,现应聘某事业单位(教育类),在其提交复试材料时得知,该单位通过考试及体检后,入职签订合同的同时,会要求签订服务五年的诚信协议,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要求离职的,均需缴纳违约金。我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签订这种协议的必须满足有专款专项培训及涉及到竞争行业的情况,但我所要去的这个单位并不存在满足上述签订条件,他这种要求是否合理?该协议如签署,是否属于有效协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7-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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