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4-07-21

标题:关于居民医保住院费用问题

我母亲无工作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在天津464医院看病查出肺癌,因年龄和身体原因作保守治疗,输液几天咳喘减轻出院后三天又犯病厉害,还需住院治疗,但医院说医保有规定,出院不足七天不能按医保治疗,前七天需自费才能住院治疗。为了治病我们又自己花了六千多治疗费。但是我母亲的病随时咳喘厉害都需住院治疗,如果每次都需要自费几千元的医疗费,是不是这种规定太不合理了。麻烦问一下像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能尽量减轻所承担的治疗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7-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住院后短期内(指7日内)可以办理再次住院。对于因治疗后短期内再次住院,但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加盖医保专用章),到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应包括上一次住院资格确认书编号、出院时间、自费金额、增付金额、申报金额等内容。医院医保科根据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网上录入上次住院医院的结算信息,联网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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