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4-07-16

标题:关于此次公产房出售政策子女为何不能使用去世父母工龄

我爱人在南开区盈江路盈江东里有一套公产房,现承租人是我爱人。原来承租人是我爱人父亲,其父病逝后承租人变成我爱人母亲,母亲病逝后承租人变为我爱人。本月初我们去所属房管站咨询领取申请表的时候,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我爱人家的这个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使用已过世父母其中一个人的工龄。但昨天当我们填好所有表格准备齐所有资料交到所属房管站时,又被工作人员告知上周末开会说不能使用已故父母的工龄了。我随即也按照网上公布的咨询电话给其他区打电话咨询相关政策,河北区房管局的咨询电话(26363096)打通后,我也把我爱人的情况详细描述了一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也说可以按规定使用过世父母其中一人的工龄。况且之前已经提交的跟我们情况相同的也都交上去办理了,我们这个现在却说不行了。我想让相关领导解释并解决一下我们这个问题,为什么相关政策朝令夕改,而且各区说法目前还存在差别。为什么在世的老人其子女可以使用老人工龄,过世的老人其子女就不能使用老人工龄。不管在世还是去世的老人都是为国家做了一辈子贡献的,不能区别对待,人一去世所有政策都跟其无关了。况且我爱人父母还是此房屋的原承租人。比有些虽然户口在一起但是不是承租人的更具有说服力。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8-12 是否超时:否

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7月17日

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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