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7-14

标题:企业产置換及代理转让是否执行国家规定

夲人看好一处企业产住房,因原承租人最近新购一处住房,准备将现有住房置换,当我们资询产权单位时,告知原承租人房屋有合格去向,产权单位讲我们委托和平一家房管站代办过户手续,不执行有合格去向收费,照收代理费(房屋成交价2%),请问收房租时按国家规定一分也不减免,为什么办理置换可以不按国家规定,合理吗?请房管部门给百姓把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8-14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7月16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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