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7-11

标题:劳动派遣公司违法用工

自2008年6月北京方胜理信天津办事处与本人签署3次劳动合同至今违反劳动法。

2008年6月第一次签署(两年合同)

2010年6月第二次签署(两年合同)

2012年6月第三签署(应该签署无固定期合同,没有签署,也没有告知要签署无固定,但是其他同事已经签署无固定)

2014年6月底告知终止劳动合同。

在多方咨询走投无路决定让政府给予帮助。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7-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之处,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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