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于** 提问时间:2014-07-07

标题:关于供热收费问题

我居住河北区北宁湾宁静家园,产权证标明建筑面积140.82平米、其中套内面积110.47平米、分摊面积30.35平米。可供热站按供热面积119.75平米收取供热费。根据产权证建筑面积减去公摊面积,我理解套内面积应包括墙体占的面积,供热面积不应超过套内面积,请有关部门给与解释,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7-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五条规定: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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