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违反了工资支付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如果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单位所在的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联合执法办公室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