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6-25

标题:事业单位违约金

您好:我于2011年7月就职于天津市某三甲医院,为在编人员,并签订五年聘用合同,院方在合同内写入每年违约金为2万元,共合计10万元,像这种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我今年7月份向院方提出解除人事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6-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就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人力社保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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