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武* 提问时间:2014-06-25

标题:失业半年以上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如何办理?

您好:关于下面的文件,我咨询了红桥人力社保自主创业科(电话:86516653),答复的是他们没有收到相关执行文件。我想问一下,这个现在是否能执行?若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申请?谢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8-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今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社保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给予一定期限和额度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4]29号),上浮了税收扣减额度,确定个体经营人员免税额按每户每年9600元,企业吸纳的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

为做好此项工作,目前,我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近期将予以公布,明确受理部门和要件。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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