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房屋延期,合同霸王条款
我们购买的北辰区限价商品房,原定14年11月15日交房,结果开发商通知15年11月15日交房,补偿住户三万元左右。不过需要今年6月底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不然就按原合同执行,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懂,后来才知道,合同写明房屋延期超过三个月,赔偿款为0.也就是一分不赔,不过补充协议上也有明显漏洞,并没有明确表明如果15年年底还不交房,有什么赔偿办法,还写了“乙方同意豁免甲方除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责任外的全部责任”。这两点非常不合理,当我们提出补充协议不合理,需要修改时,开发商威胁说,月底不签就按合同执行。我们想咨询,政府对于限价商品房有没有明确的约束条款,还有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