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桓* 提问时间:2014-06-21

标题:房屋延期,合同霸王条款

我们购买的北辰区限价商品房,原定14年11月15日交房,结果开发商通知15年11月15日交房,补偿住户三万元左右。不过需要今年6月底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不然就按原合同执行,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懂,后来才知道,合同写明房屋延期超过三个月,赔偿款为0.也就是一分不赔,不过补充协议上也有明显漏洞,并没有明确表明如果15年年底还不交房,有什么赔偿办法,还写了“乙方同意豁免甲方除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责任外的全部责任”。这两点非常不合理,当我们提出补充协议不合理,需要修改时,开发商威胁说,月底不签就按合同执行。我们想咨询,政府对于限价商品房有没有明确的约束条款,还有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7-21 是否超时:否

桓*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5日

桓*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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