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住房补贴咨询
尊敬的领导:
我在申报租房补贴时被拒,现咨询相关领导,请教一下申请住房补贴时有关面积认定问题。
我在住房保障网看到津国土房改〔2008〕681号 ,“一、廉租住房 (一)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住房存在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如将其面积计算在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此计算租房补贴额; 如将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计算在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这些面积可扣除,对扣除上述面积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我的住房是一套公产由两户承租。按我的房本与户口本计算后,人均独用面积5.1平米,伙用面积3.31平米,阳台面积0.89平米,3项合计面积等于9.3平米,符合〔2008〕681号关于租房补贴第四条款,即扣除阳台、伙用面积后低于9平米的申请条件。按此条款应该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这个政策是2008年制定的。随后津国土房保〔2009〕15号,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上年人均月收入600元(含)以下,调整到上年人均月收入在800元(含)以下。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含)以下,调整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含)以下。调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使用面积10平方米调整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所以我想说的是近些年来,市住房保障政策逐年在扩大中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提高收入标准和提高人均住房面积,让更多百姓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可我不明白的是,我现在的住房面积都能满足2008年制定的关于最低租房补贴认定,按最低月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如今在2014年申请补贴时,却告知人均面积超过标准。我很迷茫,特在此向领导请教和咨询。我承租的住房人均独用面积5.1平米,伙用面积3.31平米,阳台面积0.89平米(老楼设计不是封闭阳台,老政策阳台不算面积),3项合计人均面积等于9.3平米,符合第四条款,即扣除阳台、伙用面积后低于9平米的申请条件。能享受最低租房补贴吗?
此致
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