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6-18

标题:公产房伙单出租问题

我有一套公产房伙单想出租,到房管站审批,房管站以我的同一伙单邻居不同意我出租为由,不予批准。房管站的理由是“有纠纷”。

我的这套伙单使用权明晰,无任何纠纷,邻居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同意我出租,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独自住着方便。

明明新的公产房管理规定中允许共用伙单可以出租,并未规定必须经邻居同意才能出租,如果仅是因邻居不同意便不批准出租,那么新政策的出台不是明明在制造矛盾吗?请问天津公产房管理规定中所说的“纠纷”是指什么?有无明确的定义?房管站这样做对不对?我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邻居同意?如果是必须经邻居同意,为什么在天津市公产房管理规定中找不到这样的条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7-24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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