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2001】)规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96学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8天(144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
继续教育费用由单位、个人等多种渠道解决,单位继续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201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所需费用,在规定的32学时内应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如果您还有不明之处,建议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