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z******* 提问时间:2014-06-17

标题: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待遇问题

我是在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已经三年,具有该单位的初级职称,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

1.我们单位同岗位的事业编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称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构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享有相同的工资构成?比如我是否享有相同的工龄工资和职称工资?还是我们只能享有相同的基本工资?

2.劳务派遣员工是否有工龄?如果有是算在派遣单位还是算在用工单位?工龄工资应该由谁来发?

3.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是否也是按照同岗位事业编制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规定执行?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在七月一日实行,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也享有该条例中薪资方面的调整机制?

4.我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过两次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再签约是否能够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务派遣人员有没有完善的职业生涯规划?比如能否未来参与单位管理工作?能否享有参与单位竞聘管理层的权利?能否加入单位的公会或是可以成立自己的公会?还是基本上一辈子只能是作为最底层的打工者?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6-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部门申诉。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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