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何** 提问时间:2014-06-14

标题:暂停供暖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如题。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每年都需要缴纳?是否需要看办事小姐的脸色?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6-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何**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0年12月29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会员、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综上所述,如需停热,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您家所属供热站办理,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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