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6-12

标题:产假问题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参加生育险,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以下问题

1.产假天数是多少?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2.产假工资,本人歇产假前实际到手的工资是5500,歇产假后单位劳资通知我要扣我工资,只发给基本工资所以我实际到手的工资是2000.请问单位这样发放工资是否合法。应该发放我多少工资。

3.如果单位同意我歇哺乳假,哺乳假工资该如何发放,我听说是标准工资的80%,这标准工资都包括什么性质的工资。

4.如果单位和我协商不成,该去哪个部门仲裁?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6-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或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产假期间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2、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工资支付等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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