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4-06-11

标题:非法收取停车费

本人2013年4月19日驾驶银灰色夏利,车牌号:冀RNT660 在武清区催黄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事故车被武清区交警队托到停车场,事故至2014年4月份已经处理完毕,我去交通队去提取我的事故车,停车场要我缴纳6000元左右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我认为不应该交这个停车费,可是为什么交警队不交钱不放车,如果还是没人管这个事我只有请媒体介入,或者走上访程序!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7-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4年6月18日

尊敬的杨**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回复如下:

经与法院办案法官核实,杨**的冀RNT660号夏利车已被判决给原告,且处于执行拍卖过程中,该车与杨**已无任何关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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