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经济补偿金问题
同志,您好:
我现在已经与天津当代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目前还在办离职手续,我和公司是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并非我个人提出辞职。公司也承诺给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说要在7月15日将经济补偿金连同6月份的工资发给我(因为公司是下发薪,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这2天公司就要和我办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我的问题是:
1、我和公司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时,如果公司要求延后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2、如果公司可以延后给我经济补偿金,公司是否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中注明7月15日将经济补偿金连同6月份的工资发给我。
3、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中虽然注明7月15日将经济补偿金连同6月份的工资发给我,但是到了7月15日公司不承认并拒绝支付,我是否能拿着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