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4-06-06

标题:取暖费纠纷

本人于2013年在武清区盛世馨园购买一套房屋,为现房,办理贷款需要先办理房产证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于2014年3月放款。2014年3月16日办理房屋入住,2014年6月,武清国环要求我缴纳2013-2014年度取暖费,并称开发商称应给由业主缴纳该年度取暖费,我不了解相关规定和法律,也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反映问题,所以想通过咨询得到帮助!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6-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区建委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缴纳。

新建房屋在两年保修期内,必须缴纳采暖费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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