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于** 提问时间:2014-06-06

标题:我这样的离休干部如何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我是建国前参加中共军队,女,一直从事医务工作,在河东区粮食局退休,1989年改为离休,现在由河东区发改委管理法离休费。离休证上写职务是医生,原工资级别是卫技十二级(相当于行政十九级),35年工龄。我曾信访询问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干部如何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区发改委答复说根据津人【1994】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数额,但没有切实全面回答我的问题。我看到津人【1994】39号文件表格中我这样的工资级别和工作年限对应的是正科级数额,可是我得知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为按职级调涨后,都给我按无职务最低档次调涨了,我不服。我看到津人【1994】39号文件第11款写到:“离休干部如何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将另行规定。”请提供"另行规定"相关文件。津人【1994】39号文件第三条第10款写到:“本办法有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请市人社局依规解释我应该按什么职级调涨。请不要再推诿到没有解释权的单位了。

2014.6.6.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6-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已电话告知来信人查询的文件号、查询的地点。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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