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员工离职,之前的加班费怎么算?
尊敬的政府领导你们好:
我是一家涉外网络公司的员工。合同已经满3年,辛辛苦苦的3年,不断的加班,希望能够为家庭,为自己的人生努力奋斗。目前与公司的3年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打算不再与我续签新合同。公司承诺会给与补偿金,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是,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3。但是,在过去的3年中,我基本每天都在加班,每天设定的工作量,在每天上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我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向公司索要?公司不续签我,是否应该给与我正当的不续签理由?具体要支付给我哪些补偿?还请您政府领导给与我答复。
另外:如果在离职的时候与公司出现了劳务纠纷,需要求助于区,还是市的劳动仲裁部门呢?公司是在美国上市的网络游戏公司。公司注册地也在国外。目前员工档案存放在涉外人物资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