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5-29

标题:替武清老师咨询个问题

最近关于武清区补发17月工资扣税问题,引起广大老师热议,网站也多次有人反映,但相关部门的回复,只是纯粹的政策法规,那么如果让我解读你们的回复,应该是说补发工资应该分配到各月扣税吧。那么现在首先感谢党和政府为提高教师工资所做出的努力,下面代替老师们咨询一个问题,请相关部门直接回复,只需要回答是分配到各月扣税,还是集中扣税,谢谢领导。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7-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4年6月6日

尊敬的张**: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武清区教育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回复如下: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 国务院令 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2012年所补发工资已经合并当月计税不需要补缴税款。如果当时分解到个月缴纳的税款,现在需要合并当月补缴税款。具体算法如下:

应补缴税额=(已申报收入额+一次性发放津贴补贴额+未申报收入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免税项目合计-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纳税额(已缴纳税额为补发工资当月分解计税所缴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武清区教育局回复:如您对相关问题还有不明,请直接咨询局相关部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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