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5-15

标题:工伤复工证明

领导好:本人03年8月23日工伤。06年11月15日鉴定为6级骨股头坏死。当时想上班。原工作不让干了,其他的也不能照顾。因当时走路拄拐。让继续养伤。鉴定前单位涨工资也没给我涨过,鉴定后也没涨过伤残津贴,10年来一分没涨过。现我要求上班。单位让开复工证明。不知怎么开。让领导告之。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5-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六级工伤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工伤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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