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4-05-12

标题:咨询关于拖延补缴保险问题

您好:我公司原来在南开,13年7月上岗,公司招聘时答应过了试用期全额上保险包括试用期,合同2年。但后来一直未上,14年1月才给上保险,但是以北方人才不能给补7月到11月为由,至今未给上这5个月的保险。公司曾说会给补,至今没有消息了,还有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后来又以部门负责人未给办理入职申请导致试用期为4个月了。现在公司准备销户,我们转移到红桥公司,去过南开劳动局询问监察,后来要求我去红桥监察,地方未找到。

请问1.劳动保护时间为1年劳动关系有存续,但是南开公司销户我的保护时间怎么算?是不是到时候就过期了?(公司给我上保险的地方是红桥公司名字,并非南开公司名字。公司工作地点转移时间为14年4月初。)

2.合同为2年的,试用期规定是1-2个月吧?3个月对吗?最后变成4个月了,我可否追回?

3.像公司这样拖着不给补缴保险的是否符合随时走那种,他如果赔偿应如何赔偿?我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或者赔偿金,怎么算呢?可否仲裁,哪里仲裁?仲裁后是不是要计入档案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5-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参保缴费。如果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单位所在的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联合执法办公室投诉。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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