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小* 提问时间:2014-05-08

标题: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 是不是到2016年3月1日劳务派遣比例达到百分之10? 从但是后面那句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有可能2016年3月1日也实施不了百分之10的劳务派遣比例 希望解答一下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5-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特殊情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又作出了特殊政策衔接,”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属于特别规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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