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回复如下:
补发17个月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 国务院令 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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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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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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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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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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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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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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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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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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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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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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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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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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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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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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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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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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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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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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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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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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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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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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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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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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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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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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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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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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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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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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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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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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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