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何种情况下可以不交,少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考量标准有哪些?
何种情况下可以不交,少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考量标准有哪些?
又要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征收物业费的时候都是全额收缴,但是收完物业费以后,并没有提供相互对应的服务,此时业主如何应对。我们国家我们天津市,是否有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相约束。不要说些冠冕堂皇的话,要具体的解决步骤和方式方法,参考的依据。
以我们小区为例(东丽区华明新家园顶秀欣园),开发商刚建好以后的绿地,现在基本上都长不出来草了(局部)。死的花花朵朵,也没人进行更新。小区道路有的地方坑坑洼洼,也没人进行修补。小区电梯里原来交房的时候什么样,现在还什么样(包装木板什么的没有撕下),电梯灯泡坏了也没人维修。小区太阳能不打招呼就给停了。
开始物业公司还按照合同白天晚上定期巡检,现在也很难看到了。
像这些合同里规定的,没有去做的或者说没有做好的事情,我们政府部门是否有专门部门进行评分考量,给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信息反馈。如果不达标,物业公司如何赔偿业主。如果达标了。 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如何赔偿物业公司,请我们天津市的物业主管部门,拿出行之有效的一套方案,让花钱的享受到服务,让不花钱的进行惩罚性的补偿,让服务态度不达标物业的对已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进行补偿。
只有这样,政府提供业主和物业单位一个准确地考量标准。业主去监督,政府去评分。年终有个很好的总评。物业才能提供更好更佳标准的服务,业主交纳物业费更顺心。小区环境更佳和谐和美好。
现在的情况是,物业提供服务越来越差,交纳物业费的人越来越少,物业就更差,缴费的人就更少,之后物业公司跑路,留下满目疮痍的小区。
希望正在大力发展的天津市,能够发挥领导们的聪明才智,制定出高效地,相互制衡的,细致的,执行成本低的一部《天津市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提高全天津市的物业服务水平,让天津更美,让全国都来借鉴天津市政府的这部《天津市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客观讲我们小区物业公司是北京的一家物业公司,公司规定章程还是比较好,物业也是按照规定程序去做。但因交纳费用的业主越来越少,也开始消极怠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