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津国土房保〔2013〕173号文件
国土房管局领导:您好
2013年6月13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173号)文件。其中提到“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这里提到的事业单位是不是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次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有什么条件吗,老职工还需要进行住房情况统计和住房未达标面积房补发放吗?还是不同的事业单位条件不同?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