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5-07

标题:咨询津国土房保〔2013〕173号文件

国土房管局领导:您好

2013年6月13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173号)文件。其中提到“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这里提到的事业单位是不是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次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有什么条件吗,老职工还需要进行住房情况统计和住房未达标面积房补发放吗?还是不同的事业单位条件不同?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5-26 是否超时:否

刘**: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8日

刘**: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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