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魏** 提问时间:2014-05-05

标题:关于职工连续工龄审定问题

本人是原公交四公司职工.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调往开发区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并停发工资.1993年12月天津市开发区劳动局开出了 津开劳人调字(93)第(1596)号 商调函. 自1993年1月1日起,原工作单位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造成我无法取得连续工龄.现根据 人力社保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符合审定连续工龄的条件.目前,相关材料已提交原单位,但是至今6个月没有进展.现求助人社局领导将我申报的整个流程进展情况告知我,如需提交更多证明材料,我将尽力配合.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5-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有关工龄审定的问题政策性强,请您咨询档案存放地区县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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