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粟** 提问时间:2014-04-29

标题:女职工产假及哺乳假

您好,我是滨海新区中学负责人事的老师,近一年有涉及歇产假老师的问题,我手上的文件规定是 顺产 :90+30(晚育)难产:90+15+30(晚育)。但有教师反映产假延长了几天既98+30(晚育),本人也上网查及咨询其它学校主管人员,说法不一。能否请上级领导部门向各个学校发一正式通知,我们好按此执行。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4-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2003])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或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的奖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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