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4-25

标题:公产房纠纷

有一套企业产房管站管理的公产房,我和母亲在里面住了一辈子,后被大哥委托“房虫子”置换。置换后的这套房子也由我和母亲居住,但房名却被改成了他的名字。我们为此事不断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他让我照顾陪伴赡养母亲,等母亲去世后,就把房子承租人过户给我。母亲去世后,他违背协议,不和我一起去过户。我想请问,此类纠纷是由房管站来根据房屋的具体使用情况来决定房屋应由谁来承租吗?法院以公产房为借口不受理正确吗?如果起诉法院不受理,是应该由我来起诉还是应该由你们房管部门来起诉?房管站应该受理处理该事吗?法院及律师说,公产房产权在国家,应该由产权单位即房管站说了算。请你们给我一个明确、权威的说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5-21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29日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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