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求* 提问时间:2014-04-18

标题:补缴以前年度保险差额

1、以前年度(2008年至2013年)单位没有足额(未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给职工交保险,职工可以要求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保险差额吗?

2、假设企业为职工补缴了以前年度的保险差额,职工个人应当承担补缴保险的哪些费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缴费基数不得随意更改。您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参保分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局的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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