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4-17

标题: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本人是一名韩国独资企业员工,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签订一年固定合同,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签订两年固定合同,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签订三年固定合同,2012年3月至2016年签订三年十一个月合同(现在没到期)合同到期是九年十一个月(公司变相不给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员工基本都这样情况)。

问题:

1.本人如果在合同没到期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要求公司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话公司是否违法?

2.如果公司是违法的本人应怎样主张维权?是继续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还是要求经济补偿?如果要求经济补偿的话是多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4-18 是否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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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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