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辞退员工补偿事项,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目前我所就职公司。
“管理职 ”12人(与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操作工”约60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预计2014.5.16日辞退 管理职7人。
1.辞退 管理职7人(总数12人);
2.公司向“管理职”(12人)召开会议,辞退“管理职”7人;要求向“操作工”进行隐瞒,否则拒绝支付赔偿金;
3.公司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要求“离职者”禁止向政府部门透漏,否则拒绝支付赔偿金;
现公司拟向被辞退者进行赔偿:根据第四十七条,即补偿方式为“N”
咨询问题:
1.被辞退者是否可以要求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八十七条,要求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补偿方式为“2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