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4-11

标题:单位违反劳动法用工

我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的一名职工,工作也满10年。一直工作于设计岗位,至今为华北院的外聘职工。如果新劳动法要求外聘职工不能超10% ,华北院继续违反劳动法,而且对于想我这样的一半以上的人员不给转正,让大家自己想办法,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大伙没有办法,希望相关部分调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4-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其2年后,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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