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陆* 提问时间:2014-04-08

标题:市劳模医疗费用单位报销的问题

根据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2010】5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单位遵照执行。但目前在操作上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1.市级劳模发生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5%核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本单位医疗报销规定还是上述文件规定?

2.其余费用指的是哪些费用?是否指医保范围以内超出最高限额未报销费用?其中是否包含个人自费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保报销有限额控制,单位报销的其余费用是否有明确的限额控制?没有限额,单位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会出现为劳模一人而其他多数职工个人医疗保障利益受损的问题。

以上问题,请文件签发主管权威部门能予以明确的诠释。谢谢

2014年4月8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4-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9号)文件,待遇规定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无法判定您单位的性质,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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