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劳模医疗费用单位报销的问题
根据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2010】5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单位遵照执行。但目前在操作上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1.市级劳模发生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5%核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本单位医疗报销规定还是上述文件规定?
2.其余费用指的是哪些费用?是否指医保范围以内超出最高限额未报销费用?其中是否包含个人自费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保报销有限额控制,单位报销的其余费用是否有明确的限额控制?没有限额,单位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会出现为劳模一人而其他多数职工个人医疗保障利益受损的问题。
以上问题,请文件签发主管权威部门能予以明确的诠释。谢谢
201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