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4-03-28

标题:办理房屋产权证

我原有房屋于1997年经东达房地产公司拆迁。原有房屋产权人为我母亲名字。我父亲于1976年病故,母亲于1999年4月病故。东达房地产与1999年10月分还迁房。2000年4月办理入住手续。为办理该手续,我们姐弟三人在河东公证处办理了协议公证,内容大致为:拆迁应分得三个偏单(带产权),经我们姐弟三人协商同意,将其中2套偏单归属我名下,另一个归属我外甥女名下。之后,我在东达交付了产权费并更改了产权人姓名。

现在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持该协议及产权缴费收据、房屋拆迁协议等证件到东达置业,由其统一办理。但该处工作人员认为协议公证不符合要求,应该按照赠与或继承办理。为此我到河东公证处和乾晖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们认为该协议公证同赠与、继承有相同的法律效应。请问该协议公证书可否用于办理产权证?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4-14 是否超时:否

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1日

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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