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4-03-11

标题:关于阳光晶典5号楼改性质的问题

本人于2011年5月买下了阳光晶典一处房产,2012年底与开发商协议保留此处房产,前几日接到开发商通知说可以把现在混合型公寓(非住宅)变更为居住型公寓,但是需缴纳每平方米1500元。且规定了时间限制,若不变更还需签订放弃更改性质的协议书。现在本人有以下几点疑问:1.阳光晶典5号楼是否能够变成居住型公寓。2.变更性质是以每户为单位,还是整楼为单位,为什么后来购买阳光晶典5号楼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写明是居住型公寓。3.若不变更性质,开发商所承诺的民水电气暖,户口平移,中营小学,是否与有关部门的政策相违背,开发商与老业主签订的此项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4-03 是否超时:否

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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