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3-09

标题:工作12小时休24小时做法存在漏洞

*现象描述:

对于24小时连续生产的企业,劳动者工作12小时休24小时,劳动时间过长,下班后光补觉了,长期下去对身体也不好。

而企业在这方面,大多都有意的引导(或者是“劝说”,“半强迫”)工人去上这种班,理由一般是“一直都这么上过来的”,“这样你们拿的钱多”,“你们多加的班公司肯定不会亏待的”。

企业这种做法其实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企业所说的“加班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透明,有的甚至通过别的手段把加班补偿“抵消”一部分(比如打分考核之类)。工人们的休息权益和收入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议总结:

8小时工作制是保证劳动者休息的基本权益。超出的工作时间、多给的补偿必须明确公开(要明确公开到计算方法能让工人看懂)。

超出8小时的工作制要征得工人们同意并通过劳动部门审批才能执行(同一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要分别审核,避免一刀切。有的岗位上这种班合适,而有的岗位未必合适,把选择权交给工人自己决定。如果有需要,工人们可以申请劳动部门恢复8小时工作制。)。

我觉得这样做能既满足工人们多挣钱的需求,又保护了他们休息的权益和应得的利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3-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及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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