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6日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因此用户是不能办理部分面积停热的。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热户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用热户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由区、县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因此用户不得擅自移动或拆改暖气设施。
此外,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具体事宜建议您与相应供热站联系协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