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3-04

标题:限价房 土地收益金 相关

您好:

关于限价房土地收益金,因只查到其他省份规定,以下两种说法为:

一、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超过五年出售、且出售人能够提供由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的土地收益金。

问题如下:

1、天津限价房5年后卖的话土地收益金如何计算;

2、上文“一”中所提“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什么意思?一个限价房分“限价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和“非限价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吗?

3、差价指买、卖的什么时候的价格差(购买当时还是转卖时)?

4、上文“二”中经济适用房规定是否适用于限价房?

期待您的专业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3-06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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